台北市華中慈善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2016.1.14修訂)
一、 宗旨:
以扶輪精神,透過人道關懷、教育及國內外重大災害緊急救援為主
二、 基金來源:
1. 由2008年11月01日起捐款提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創始基金開始設立本基金。
2. 往後年度捐款。
3. 社友捐贈及募款。
三、管理委員會組成及任期:
1. 本委員會設十一人管理委員,當然管理委員為IPP(前任社長)、P(當任社長)、PE(社長當選人)及執行長,
其餘管理委員七人由執行長遴選。
2. 本委員會管理委員任期:當然管理委員中IPP(前任社長)、P(當任社長)、PE(社長當選人)為一年一任外,
其他委員任期三年,期間依扶輪年度起訖。
四、管理委員會之職責:
1. 保管華中慈善基本本金及其孳息。
2. 製作計劃及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及執行。
3. 基金之保管及孳息之撥用。
4. 有關本基金重要之事項決議。
五、會務負責人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任期三年,下任執行長於任期屆滿前,由當屆管理委員會遴選。
六、基金及孳息用途:
每年本委員會僅限使用上年度結餘款加該年所募集基金合計數之一半數額,俾使基金永續發展。
七、基金存放:
1. 基金以存款方式存放於已參加存款保險之本國金融機構。
2. 基金帳目由本社財務長保管並定期製作財務報表供本委員會查閱。
八、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出席:
1. 本委員會一年開會二次,第一次於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本基金運用金額及方向及員額,二次會議於次年6月
30日前檢討本委員會基金運用情形。
2. 如有必要得以執行長及半數管理委員請求召開臨時會。
3. 開會需達管理委員五人為法定人數,其中需有執行長或副執行長一人出席。
九、財務報告及紀錄:
1. 本委員會定期製作財務報告於次月初公告。
2. 本委員會製作會議記錄。
十、其他:
本會為永久性質,如因故或結餘款不足台幣三十萬解散時,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將併入
華中社結餘款項或全體社友決議處理。
十、生效:
本章程由台北市華中扶輪社慈善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於全體社友會議中提出,立即生效,修改時亦同。